新濠國際發展<0200> -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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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新濠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
出售Jumbo Palace Restaurant Boat及Sea Palace Kitchen Boat

董事茲宣佈,向本公司董事兼主要股東何鴻燊博士之一位聯繫人士Gold Carousel 
Investments Limited出售Jumbo Palace Restaurant Boat及Sea Palace
Kitchen Boat,總代價為8,000,000美元(按匯率1美元兌7.80港元計算,相當
於62,400,000港元)。

總代價8,000,000美元(62,400,000港元)(其中包括遷徙工程之代價)乃參
考估值師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對船舶進行之估值及參考遷徙工程報價之估
計費用,按公平原則磋商後釐訂。

根據上市規則,船舶之買賣構成新濠之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而其完成須經由
獨立股東批准。一份載有出售協議詳情及載列(其中包括)獨立財務顧問之意
見書及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通函,將盡快寄發予本公司股東。船舶之買
賣將於獲得股東批准後第二個營業日或由訂約各方協定之其他日期完成。

倘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未取得獨立股東之出售批准,則出售協議
將告失效。

本公佈乃有關本公司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作出之報章公佈,該公佈陳述本
公司現正考慮(其中包括)一項有關可能出售其剩餘資產之建議。本公司已就
此訂立出售協議。

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訂立之出售協議

訂約方

賣方:  海角皇宮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擁有86.46%股權之附屬公司

買方:  Gold Carousel Investments Limited,一間由下列兩者各持有50%股
        權之公司:

(i)     一間由何鴻燊博士持有其85%股權及由一位與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概無關
        連之獨立第三者持有其餘下15%股權之公司;及

(ii)    一位與本公司、其附屬公司、或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
        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於Gold Carousel之權益除外)概無關連之獨立第三
        者。

擔保人:        何鴻燊博士及上文「買方」所述買方之其他股東。

交易事項

賣方及買方根據出售協議所載之條款及條件分別有條件同意出售及有條件同意
購入Jumbo Palace Restaurant Boat及Sea Palace Kitchen Boat。出售完成
前,船舶將遷往菲律寶Manila Bay然後按買方所定規格及由買方自費予以翻新
,以便出售在菲律賓完成,使船舶盡快可於出售完成後在菲律賓Manila Bay開
始經營作海鮮舫/娛樂設施。

代價

在8,000,000美元(62,400,000港元)中,按現況基準分配其中7,580,000美元
(59,124,000港元)予船舶出售及其中420,000美元(3,276,000港元)予遷徙
工程。

該代價乃參考估值師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對船舶進行之估值及參考遷徙工
程報價之估計費用,按公平原則磋商後釐訂。出售協議並無調整代價之條文。

出售船舶之代價相等於估值師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進行之船舶估值7,580,000
美元(59,124,000港元)。預期出售不會帶來重大之虧損或溢利。

付款條款

買方於簽定出售協議時已付初步訂金4,000,000美元(31,200,000港元)。

代價之餘款(即4,000,000美元(31,200,000港元))遞延至由買方於簽定出
售協議後六個月內之香港銀行營業日一次過支付。

根據出售協議買方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支付遞延付款之責任,將由以下各項予
以擔保:

(1)     何鴻燊博士個別作出最高達50%之個人擔保;

(2)     買方的其他股東個別作出最高達50%之個人擔保,該項擔保是將在菲律賓
        證交所上市之一間公司市值最少達3,000,000美元(23,400,000港元)之若
        干股份質押作支持,並在該等獲質押股份之市值跌至低於3,000,000美元(
        23,400,000港元)之情況下須補回不足之數;及

(3)     就買方動產(包括該等船舶)而發出之債券。

遷徒工程之費用及開支將以買方已付之訂金支付。出售協議失效後,訂金扣除
因遷徒工程、將船舶恢復原狀及交還所產生之任何開支後可退還予買方。

條件

獨立股東須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在股東特別大會上批准出售協議
。何鴻燊博士及其聯繫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即Sharikat Investments Ltd.
及Dareset Ltd.(兩者均為由何鴻燊博士控制之公司))於一九九九年十
二月十日合共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19.83%,將於為批准出售協議而舉行之
股東特別大會上就其持有之股權放棄投票。倘出售協議於該時限內不獲批准,
而賣方及買方並不同意為該項批准給予更長時限,則出售協議將告失效。

出售之完成亦須待上文所述須為買方之責任提供擔保而簽立所需文件及待呈交
其所規定之一切文件後,方可作實。

出售協議失效後,訂金扣除因遷徒工程、將船舶恢復原狀及交還所產生之任何
開支後,可退還予買方。

完成日期

取得獨立股東批准出售後之第二個營業日,或訂約各方可能同意之其他日期。

進行出售之理由

本集團主要從事經營飲食業務及地產投資業務,受到經濟疲弱帶來的惡劣經營
環境及消費信心減弱之影響,海鮮舫業務之基本因素並無顯著改善。

儘管有跡象顯示市況略有改善,但本港經濟仍處於調整階段,香港整體旅遊消
費並無顯著改善。中期而言,預計本地飲食業及旅遊業仍然疲弱。船舶並無營
運超過一年。由於船舶為本集團的剩餘資產,而出售為本集團帶來套現過剩資
產之機會,董事認為,出售船舶乃符合本集團之利益。

買方已向本公司表明,買方初步旨在租賃或光船租賃船舶予一間於菲律賓之私
營公司以作飲食業務,並於出售完成後隨即開業。

據何鴻燊博士所告知,買方將在菲律賓從事博彩及娛樂事業。在現階段,本集
團考慮到該等業務所涉及之資本開支及內在風險,故並無計劃投資該等業務。
本集團現時仍未有機會在該等博彩及娛樂業務中,單獨從事海鮮舫出租者的角色。

遷徙工程的代價,乃經參考所得到之有關工程報價釐定。本公司已收到4,000,000
美元(31,200,000港元)的訂金,而遷徒工程之所有有關成本及開支將以
該訂金支付。出售協議失效後,賣方可將該訂金抵銷因遷徙工程、將船舶恢復
原狀及交還所產生之開支後退還賣方。因此,董事認為,在完成前進行遷徙工
程可能導致之任何損失方面,賣方可得到保障。

所得款項用途

董事擬將出售所得款項用作額外營運資金。目前,出售之全部或部份收益並無
特別列作或分配作任何用途或目的。

遵守上市規則

買方為本公司董事兼主要股東何鴻燊博士之聯繫人士。對於本公司,根據上市
規則,出售乃一項關連交易,並須經獨立股東在股東特別大會上批淮,方告作實。

本公司已成立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羅保爵士及關超然先生組成之獨立董事委員會
,以就出售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將委任獨立財務顧問,就出售向獨立
董事委員會提供意見。

一份載有出售協議詳情及載列船舶之估值證書、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
問之意見書及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通函,將盡快寄發予本公司股東。

本公佈內所用詞語之釋義

「本公司」      指      新濠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出售」        指      本公司根據及按照出售協議出售船舶

「出售協議」    指      (其中包括)賣方與買方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就買賣
                        及遷徙船舶訂立之協議

「最後付款」    指      按照出售協議之規定,須於簽訂出售協議後六個月內之銀
                        行營業日,應付出售船舶及遷徙工程之代價餘額
                        4,000,000美元(31,200,000港元)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香港幣值

「獨立董事委員會」      指      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羅保爵士及關超然先生組成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委員會

「獨立股東」    指      何鴻燊博士及其聯繫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以外之本公
                        司股東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遷徙工程」    指      將船舶遷徙至菲律賓Manila Bay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國幣值

「估值師」      指      威格斯(香港)有限公司

「船舶」        指      Jumbo Palace Restaurant Boat 及Sea Palace Kitchen 
                        Boat

承董事會命
新濠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主席
何鴻燊博士

香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