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系統<0771> - 公告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
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Automated systems Holdings Limited
自動系統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關連交易


概要

自動系統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茲宣佈本公司之
全資附屬公司Automated Systems (H.K.) Limited(「ASL(HK)」)與本公司
控權股東CSA Holdings Ltd.(「CSA」)之若干附屬公司已經訂立及將會訂立
交易。

與自動系統(中國)有限公司(「ASL(PRC)」)之交易

ASL(HK)與CSA之全資附屬公司ASL(PRC)已不時訂立若干買賣交易(「ASL(PRC)
交易」)。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已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
日授予豁免嚴格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第14章所載之關連交易規定,惟條件為(其中包括)ASL(PRC) 交易之總額於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不得超過10,000,000港元。

與CSA其他附屬公司之交易

ASL(HK) 與CSA Automated Pte. Ltd.(「CSA Pte.」)、CSA (M) Berhad(
「CSAM」)及P.T. Cita Simas Artha(「P.T. CSA」)各自不時訂立若干交
易(「CSA交易」)。CSA Pte.、CSAM及P.T. CSA各自均為CSA之聯繫人(定義
見上市規則),因此,根據上市規則,CSA交易構成關連交易。由一九九九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底止期間,CSA交易之總額為1,644,851.6
4港元。

豁免

就ASL(PRC)交易之現有豁免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鑑於CSA交
易及ASL(PRC)交易之持續性質及本公司之財政年度終結日已由十二月三十一日
更改為三月三十一日,故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根據上市規則有
關關連交易之規定。

背景

董事會謹此宣佈ASL(HK)與CSA若干附屬公司,包括ASL(PRC)、CSA Pte.、CSAM
及P.T. CSA已經訂立及將會訂立交易。ASL(PRC)、CSA Pte.、CSAM及P.T. CSA
各自均為CSA之聯繫人(定義見上市規則),因此,根據上市規則,與ASL(HK)
及ASL(PRC)、CSA Pte.、CSAM及P.T. CSA各自訂立之交易均構成關連交易。
(有關列出各關連人士與本公司於該等交易中之關係,詳情請參閱今天的報章公告。)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在香港、澳門及台灣從事系統集成業務,
並供應電腦及附屬產品、互聯網/內聯網網絡設置,以及提供工程服務及軟件
服務。ASL(HK)在香港主要從事銷售電腦系統及提供資訊科技服務。

ASL(PRC)交易

ASL(PRC)交易之詳情

ASL(PRC)交易包括ASL(HK)與ASL(PRC)之間之買賣電腦產品及有關服務。由一
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底期間,ASL(PRC)交易之總額達7,86
5,983.24港元。董事會(包括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ASL(PRC)交易乃於
本公司日常及一般業務中,並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且對本公司股東而言,實
屬公平合理。

訂立ASL(PRC)交易之理由及利益

ASL(HK)將不時為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之公司就其於香港、澳門
及台灣之業務提供電腦系統及附屬產品。部分該等獲供應之電腦系統及附屬產
品乃位於中國。ASL(HK)將會就該等系統提供售後支援及顧問服務,並將透過
向ASL(PRC)發出賬單收取該等客戶費用。

根據本公司與CSA於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簽訂立之地區協議(「地區協議」
),ASL(HK)不得(其中包括)於中國進行系統集成業務及/或提供顧問服務
。因此,ASL(HK) 將僅透過向ASL(PRC)發出賬單收取中國客戶費用。董事會與
CSA董事均相信,由ASL(HK)就該等客戶而提供有關之服務及支援屬更佳安排,
並認為對本集團整體而言,實屬有利。

CSA交易

CSA交易之詳情

CSA交易主要包括涉及CSA Pte.、CSAM及P.T. CSA(一方)及ASL(HK)(另一方
)之間提供之保養及顧問服務。由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十
二月底止期間,CSA交易總額為1,644,851.64港元。董事會(包括本公司獨立
非執行董事)認為,CSA交易乃於本公司日常及一般業務中,並按一般商業條
款訂立,且對本公司股東而言,實屬公平合理。

訂立CSA交易之理由及利益

如同ASL(PRC)交易,ASL(HK)將不時為位於東南亞國家之公司就其香港、澳門
及台灣之業務提供電腦系統及附屬產品。部分該等獲供應之電腦系統及附屬產
品乃位於東南亞,並持續需要ASL(HK)提供保養。CSA Pte.、CSAM及P.T. CSA
各自將分別為位於香港、澳門或台灣之公司就其於東南亞之業務提供電腦系統
及附屬產品。

根據地區協議,ASL(HK)不得(其中包括)於東南亞國家,包括新加坡、馬來
西亞及印度尼西亞進行系統集成業務及/或提供顧問服務。另外,CSA Pte.、
CSAM及P.T. CSA各自根據地區協議均不得(其中包括)於香港、澳門或台灣進
行系統集成業務及/或提供顧問服務。因此,ASL(HK)及CSA Pte.、CSAM及P.T
. CSA各自將透過互相發出賬單,收取彼等各自之客戶費用。董事會與CSA之董
事均相信,由ASL(HK)提供與該等客戶有關之服務及支援屬更佳安排,並認為
對本集團整體而言,實屬有利。

豁免

本公司董事認為,鑑於ASL(PRC)交易及CSA交易之持續性質,倘每次進行交易
均作出披露或(倘需要)向股東尋求批准乃不切實際。

基於上述原因及本公司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宣佈由截至一九九九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之終結日將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更改為三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就ASL(PRC)交易及CSA交易於截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
一日止三個月期間及隨後之財政年度之各情況下,有條件豁免(「豁免」)嚴
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25條,惟須待下列條件達成後,方可作實:

1)      ASL(PRC)交易及CSA交易(統稱「該等交易」)須:

(i)     由本集團於其日常及一般業務中訂立;

(ii)    按(a)一般商業條款(該表達方式在指有相類似性質之交易及由相類似實
體進行之交易時採用)或(b)(倘無可供比較之情況)對本公司股東而言為公
平合理之條款進行;及

(iii)   (a)遵照監管該等交易之協議條款或(b)(倘無該等協議)按不遜於提供
予獨立第三者或由獨立第三者提供之條款簽訂;

2)      該等交易於截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月期間之總額不得超過5,0
00,000港元;

3)      該等交易於隨後財政年度各年之年總額不得超過10,000,000港元;

4)      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須每年檢討該等交易,並於有關財政年度在本公司
年報中確認該等交易已按上文第1至第3段所述方式進行;

5)      本公司核數師須每年檢討該等交易,並於致董事會函件(副本須提供予聯
交所上市科)中確認:

(i)     該等交易是否已取得董事會之批准;

(ii)    該等交易是否已按一般商業條款、遵照監管該等交易之協議條款,或(
倘無該等協議)按不遜於提供予獨立第三者或由獨立第三者提供之條款訂立;
及

(iii)   是否已超過上文第2及第3段所訂定之上限;

6)      該等交易於各財政年度之詳情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4.25(1)(A)至(D)條於有
關財政年度在本公司年報中披露,並連同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本公司核數
師之意見聲明(見上文第4及5段);及

7)      本公司、ASL(HK)及CSA各自須向聯交所作出承諾,倘本公司股份一直於聯
交所上市,彼等將就上文第5段所述核數師檢討該等交易之目的,向本公司核
數師充份提供彼等之相關記錄。

倘該等交易之總額超出上文所載之上限,本公司將遵從上市規則第14章之有關
披露及股東批准之規定。

於聯交所授予豁免前,本公司將繼續遵從上市規則第14章之有關披露及股東批
准之規定。

承董事會命
自動系統集團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劉銘志
香港,二零零零年一月六日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