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IME WATCH<1031> - 公告

Stime Watch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
(錶準時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公佈

向供應商墊款

本公司於一九九七年財政年度刊發之年報(「一九九七年度年報」)曾披露本公司當
時向供應商提供墊款合共56,669,000.00港元。其後,董事會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
二日委任獨立委員會就該等墊款進行調查。獨立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提交之
報告已細列其調查結果及建議。針對供應商之訴訟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展開,及後
雙方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同意和解。

一九九七年十月至一九九八年一月期間,曾向本集團一名供應商Cheung Tet Metal
Products Factory(「Cheung Tet」)就數次錶肉採購支付合共56,699,000港元(「
墊款」)。Cheung Tet並非上市規則所指之關連人士,為與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各現
任董事、主要行政人員、主要股東及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士概無關連之獨立人士。當時
所有貨品乃直接付運至本集團位於中國東莞之廠房,但卻由於質量問題而遭拒收及退
回予Cheung Tet。一九九九年初,Cheung Tet曾口頭答應分期替換退回之貨品,之後
卻未有行動。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本集團遂向Cheung Tet展開訴訟,以收回墊款。

本公司實不應將支付予Cheung Tet之56,669,000.00港元款項列作「墊款」,因為該
等款項乃用作採購貨品,且及後還發現有關貨品為疪貨。然而,「墊款」一詞乃由於
在一九九七年度年報曾採用,而於之後沿用,下文所述委員會之報告亦有採用。本公
司未能追查到是誰決定將支付予Cheung Tet之款項為「墊款」及箇中因由。當時,本
公司之董事並未理解到「款項」與「墊款」在法律釋義上之分別,並認為應使用「墊
款」一詞形容該等款項。為免產生混淆,本公佈在提及該等款項時將沿用「墊款」一
詞。

其後,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認為需要檢討本集團之內部信貸監控制度,並
委任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之委員會(「委員會」)就墊款進行調查及提交報告。一
九九九年九月三日,委員會向董事會報告調查結果及作出建議,其中包括:

1.        由於當時預期在中國市場將有新的發展機會,其中包括與一家中國公司合
資經營之可能性,遂向Cheung Tet提供墊款以採購錶肉。最後並無與該中國公司進行
合資經營。

2.        Cheung Tet為Lo Wai Lam先生擁有之獨資公司。而Lo Wai Lam先生並非上
市規則所界定之關連人士。

3.        墊款由本集團主席批出。本集團提供之所有墊款均須由主席或董事總經理
核准。主席或董事總經理會根據本集團與有關供應商之業務關係而作出決定。批出墊
款當時,除主席及董事總經理外,僅負責財務之財務董事知悉有關交易。

4.        委員會自本公司管理人員獲悉,業內慣例一般不會要求就為採購貨品而提
供之墊款提供抵押。主席表示於批出墊款當時真誠認為就採購錶肉提供貸款乃合理及
必須,以應付預計在中國市場新的發展機會帶來之訂單。

5.        有需要改善信貸監控制度。委員會認為必須根據上市規則最佳應用守則成
立核數委員會。而核數委員會應在不受本集團執行董事影響下,監督及監察所有會計
及財務政策。委員會口頭建議,在未成立核數委員會前,應引入新的程序,規定所有
墊款須由主席及董事總經理共同批出,且須由負責對供應商進行信貸查核並建議董事
會向有關交易提供貸款之獨立經理發出書面授權書。

6.        委員會認為必須就收回墊款徵詢法律意見。就此,本集團已聘用陳彼得趙
國榮律師行,彼等建議向Cheung Tet進行民事訴訟,要求即時收回墊款。

7.        委員會作出以下建議:

a.        根據最佳應用守則成立核數委員會,檢討所有財務政策及信貸監控制度;

b.        在未成立核數委員會前,引入信貸監控制度,尤其日後所有信貸均應用主
席及董事總經理共同批出,且須由獨立經理發出書面授權書;及

c.        接納陳彼得趙國榮律師行之意見,對Cheung Tet展開民事訴訟,要求即時
收回墊款。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陳彼得趙國榮律師行代表本公司屬下一家全資附屬公司,透過
香港高等法院向Cheung Tet發出令狀,要求收回墊款。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法庭
裁決錶準時有限公司得直。其後,雙方同意和解。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錶準時有
限公司及Cheung Tet簽訂和解契約。以下和解之主要條款:

1.        Cheung Tet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至二零零四年五月期間每月向本集團付
運100,000隻按錶準時有限公司訂明規格製造之三針石英錶肉。和解協議並未指明錶
肉價格。雖然錶肉價格經常波動,但按照有關錶肉現時市價,上述期間已協定分期付
運之有關錶肉之總值應足以抵銷墊款。

2.        Cheung Tet承諾付運品質達可接受水平且符合本集團要求之貨品。

於初步磋商後,Cheung Tet已向本集團表明並無足夠資金,以實物以外之形式即時或
在一段時間內償還墊款。考慮到繼續進行訴訟之代價與本公司本身之財務狀況,本公
司認為接受以貨品償還墊款乃符合本公司利益,可省回不必要之開支及時間。本公司
並無就和解協議取得保證。然而,倘Cheung Tet違反協議,並無按照協議條款付運錶
肉,將取消擱置執行裁決。本集團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一及十二月與二零零零年一月接
收共三期錶肉,總值不少於3,000,000港元,規格亦符要求,當中並無疪貨。本集團
亦已按照委員會之建議,檢討本身之信貸監控制度,並考慮於短期內成立核數委員會
。

本集團將透過大利市公佈提供來自Cheung Tet之貨品之每月最新付運情況,而如有需
要,亦將發表公佈向股東及有意投資之人士提供上述最新資料。

        承董事會命
        錶準時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黃永盛

香港,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六日

本公司各董事對本公佈所載資料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
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知,本公佈所發表意見乃於謹慎周詳考慮後達成,且其中並
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使本公佈所載任何有關本公司之陳述產生誤導。